第七章 安全保障制度-=2023年度最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安全保障制度
7-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安全生产顺利的进行,及时消除生产设施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费用提取
安全费用的提取是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3、安全费用的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4、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安全费用的使用和入账
(1)每年年初由安全环保部按计划做出安全费用预算,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公司财务部按计划拨付;
(2)对突发性的安全隐患、治理费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同安全委员会审核批准,随时拨付;
(3)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的费用后的按时足额拨付,确保生产。
6、费用台帐
公司建立相关的安全费用台帐,如实准确地记录安全投入费用,财务部建立的安全费用台帐的保存期,应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7、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7-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3、职责
3.1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负责二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初审。
3.2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复审。
3.3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负责特殊动火作业证的终审。
4、控制程序
4.1动火作业的分类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
4.1.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2.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3)动火点周围及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和封盖等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2规定执行。
(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物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9)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11)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2)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2.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2.1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该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和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或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4.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4.3.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4.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办证人到安环部领取,或索取作业证编号,如实逐项填写相关项目,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5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维修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4.4.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小时。
(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生产技术部负责人终审批准。
5、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7-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安全,落实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
3、职责
3.1 受限空间作业取消等级划分,“一般、较大”仅做确定监护人员数量的参考。
3.2作业所在车间负责《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初审;安环部负责终审,确定属于一般或较大危险受限空间作业,按需加派监护人员。
4、控制程序
4.1危害识别
4.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设备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1.2对《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持有任务单,到受限空间所属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2.2受限空间所属车间安全人员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作业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指派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4.2.3“危害识别”一栏由安全人员负责填写;
4.2.4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安全环保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4.3作业安全措施
4.4.1安全人员与施工作业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4.2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2)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格封堵;
(3)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配。
4.4.3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1)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要求:
(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4.4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5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检测,检测要求如下:
(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连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4.6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检测要求如下:
(1)作业前30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2)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3)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检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体防护措施;
(5)作业中应定期检测,至少每2h检测一次,如检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检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7)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8)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4.7在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4.3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4.3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3)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应穿戴好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4)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6)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4.8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3)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4.9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4.4.10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作业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焊(割)工器具带出;
(5)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7)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4.5许可证的管理
4.5.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4.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5.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日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超过24小时。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5. 4本作业证和编号请办证人员向安环部索取。
4.5.5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维修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5、相关记录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3、职责
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和电仪车间主任及电工班长,负责《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控制程序
4.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运行时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
(2)本企业内部车间的临时用电,由用电车间持电工作业操作证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4.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管理
4.2.1本作业证和编号请办证人员向安环部索取。
4.2.2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电工班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4.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4.3.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动火要求。
4.3.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4.3.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3.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4.3.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4. 3.6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3.7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4.3.8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便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5)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6)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固关闭并能上锁。
(7)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伏。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9临时供电执行车间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3.10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3.11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用途。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4.3.12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5、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7-6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避免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部监管,作业单位执行。
4、控制程序
4.1高处作业分级
4.1.1高处高度:
高处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 ≦5m;5m﹤h ≦15m;
15m﹤h ≦30m;h>30m
4.1.2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①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以上;
②GB/T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③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④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⑤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⑥作业场所光度不足或能见度差;
⑦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⑧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⑨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⑩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⑪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4.1.3不存在4.1.2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4.1.2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4.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3)《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4)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6)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时,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7)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8)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9)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0)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1)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12)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3)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时,一级高处作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安环副总审批。
(2)本作业证一式三联,作业结束前,作业人、监护人、作业区域所在车间各持一联,作业结束后,第三联交由安环部存档,第二联由所属车间存档,第一联由作业单位或作业人员留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其他审批部门不建议留存,但建议登记审批记录。
(3)《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相关记录
《高处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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